在实务中建设施工合同中进行必要的工程分包已经成为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的部分分包给他人完成的行为。但工程分包又不同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因为承包人依然要对发包人承担分包部分的合同义务。我国《建筑法》第29条有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筑行业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为什么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越来越多的承包方企业要对工程进行分包呢?原因在这里:一是建设施工的工程量大,而建设单位对工期的要求比较短;二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设备资金量比较大,这对总承包方来说负担过大,需要借助分包方的投入方可完成工程;三是工程中的部分项目需要有很强的专业性才能完成,而总承包方恰恰缺少这方面的专业能力,这时候就需要分包给专业性较强的分包方来完成;四是建设单位指定了分包方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分包,因此承包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分包。
承包方分包应以发包方同意为条件,否则无效,而且该分包只能是部分分包,不能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后分包给第三方,并且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须承包方自行完成。分包后,承包方仍应对其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对分包部分,承包方与分包方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对承包方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资质规定同样适用于分包方,且禁止分包方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法》272条有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分包方须严格遵守上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