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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的那些事

 

竞业限制,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群应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那么竞业条款适用于哪类人群呢?《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而言,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能与之签订不同内容的竞业限制协议:1、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各部门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如用人单位的研究与开发人员。3、掌握特定信息的人员如了解用人单位的生产计划、进度的市场计划和调度人员,管理重要档案的档案保管人员。

竞业限制条款是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制定的,但不能无限扩大。例如协议保护的应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如果一类信息不能明确的归类为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条款就不具有约束力。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从地域上来说,如果劳动者到与原单位距离远到完全没有竞争可能性的单位运用原来的专长工作,也不应当认为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另外,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竞业限制在诚信基础上建立的

还有一类常见情况是用人单位只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之后,是否就无法拿到补偿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竞业限制也是在诚信基础上建立的。员工都秉持诚信的原则,才能够让企业有更良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