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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告示”能够为商家免除责任吗?

 

现如今,商场和超市遍地开花,步入其中往往能看见不少醒目的标语。诸如“产品售出概不退换”“请勿带包入内,否则本店有权检查”“偷一罚十”等等。

这类标语都是经营者使用的店堂告示、通知,本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是指提供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未经与对方协商即预先拟定的合同。作为收到合同的一方,要么完全接受,要么拒绝签订。经营者以公示出的相应内容作为要约,将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行为看做承诺。购买产品时,也就可以推定消费者接受了经营者告知的内容。但是由于格式合同提供者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若法律对合同内容不作任何限制,优势方就很容易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

店堂告示也是格式合同之一

在产品生产和销售领域中,相较于消费者个体,产品生产者及经营者在技术、场地、资金、人员等方面都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如果允许其事先拟定不合理的产品买卖格式合同,或通过张贴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文件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就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拿“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来说,曾有买家在某商场以折后价格买了一双名鞋,但是穿上时才发现两只鞋的长短居然相差一厘米之多,于是买家就前往商场要求换货。但商家辩称店里张贴了告示,上面写明了“换季断码处理,售出概不退换”。买家只能去消协投诉,最后商家在消协的调解下,给予了换货处理。这就是一起商家以告示、声明来免除自身责任的消费纠纷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这样的内容即便作出也是无效的。

店堂告示并不能替商家免责

可见,法律并不禁止产品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或者店堂告示,而只是对其内容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方面,经营者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以及社会的惯常行为标准,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比如“产品售出概不退换”、“不设找零”等都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另一方面,经营者不得作出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比如,“购买产品后,出现质量问题由买者自己负责”“一切责任后果由使用者本人承担”“本品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质量负责,若发生其他损害请自己负责”,这都是无效的内容。当然,对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产品生产者及经营者更是无权益依自身意志要求减轻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