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微博乐评人梁欢为代表的一些音乐人针对歌手黄子韬的南京个人演唱会上的表演提出了系假唱的质疑,在与粉丝对“放演唱版CD同时开麦但是不唱全曲”的演唱方式到底是否属于假唱争论数回合之后,又因为黄子韬工作室回应“没有假唱”热度达到了顶峰。
我们今天在此暂不讨论这件事到底孰是孰非,单就假唱这件事,来谈一谈与假唱相关的消费者维权。
文化部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假唱的法律规定,但是行政法规及文化部的部门规章已经明确把假唱划入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中,并且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这即是说,看了一场假唱的演唱会,是可以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赔偿维权的。
早在2009年,就曾有过一起因假唱引起的案件。在黄圣依的“今年我最红”成都演唱会上,部分嘉宾涉嫌以假唱欺骗观众被罚款五万元。然而这五万的罚款并不是给消费者的赔偿,而是对假唱歌手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真的会因为听了一场假唱的演唱会而选择维权的观众实在是九牛一毛。这一方面当然是出于观众对歌手本身的喜爱和宽容,更多的则是因为不值得为一张演唱会票花费的大量时间和金钱去维权。
然而主动维权的可能性低不等于不可行。买票看演唱会,其实属于一种服务性的消费,买演唱会票的观众就是消费者。如果现实中参加演唱会遇到了假唱的情况,又想要维权的话,还是可以以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主张演出单位对自己进行赔偿的。
消费者权益包含“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批评权”等诸多权益。按照一般的消费习惯,听演唱会就是要听歌手真唱的。假唱演出的经营者,直接侵犯了消费者获知演唱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近几年,业内出现了越来越多对假唱谴责的声音,对观众个人而言假唱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演艺行业而言假唱行为也会阻碍行业的正常发展。尽管维权路漫漫,也还是希望更多的观众加入到对假唱行为维权的道路中来。这即是对自身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为表演行业的健康发展尽了一份力。